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切实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出转让价款评估委托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拟出转让13个探矿权评估项目(附件1),通过抽签方式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并满足报名要求(附件2)的评估机构均可报名,各评估机构报名前请仔细阅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转让探矿权价款项目评估要求”(附件3)。评估报告的依据,按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及规定要求进行评估。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必须在要求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且必须注重评估质量。评估报告质量将影响评估机构再次参加选择的可能性。
二、本次抽签选择评估机构的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按公告要求,评估机构如实填写报名表(附件4)后,于2010年5月31日下午4时前由评估机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代表人将报名相关书面材料(胶装)一套报送我厅地质勘查处(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报名材料一次报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报名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将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后,省国土资源厅以抽签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省国土资源厅,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评估。
为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报名的评估机构均需派代表(每个机构限额1人)参加在省国土资源厅举行的抽签活动,代表人名单请随报名材料一并报送。无代表到或代表不按时到抽签活动现场的评估机构视为弃权。
三、探矿权价款项目评估费在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后支付。出让的探矿权价款项目评估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支付,转让的探矿权价款项目评估费由探矿权人支付。评估项目承担机构选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探矿权人与承担项目的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约定评估费支付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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