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个全国“土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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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登记

录入:admin    发布日期:2008-7-8    人气:939
 
土地权属登记
2006-12-21 09:50 【 】 【浏览次数】1146 【关闭】 【收藏
受理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管辖范围
受理部门
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政府批文、出让合同);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需提交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地籍调查表;
6.宗地图。
办事程序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报资料准备齐全后由经办人受理;
3.经办人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批;
4.登记备案、核发证书。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1)企业(自收自支事业)1000平方米以下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2)党政机关团体2000平方米以下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3)全额(差额)事业单位5000平方米以下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收10元。
2.土地证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另收印花税5元。
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国家测绘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第3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文。
咨询电话
589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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